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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微信公众号,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风险

引言   现今,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单位甚至个人发布信息、分享、营销推广的重要渠道,为获取粉丝、扩大影响力,未经允许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甚至未注明作者、来源、抄袭等现象严重泛滥,殊不知,此种“转载”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仅会影响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和声誉,还可能会惹来官司!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王振是文字作品《溢奶吐奶有元凶,老妈子教你两招搞定!》(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3月15日,王振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同年5月7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快版公司发现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莱公司”)于2016年3月5日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广州玛莱妇产医院”在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玛莱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快版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快版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快版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王振享有著作权。快版公司经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转授权,取得涉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专有使用权,经授权后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经对比被诉侵权文章和涉案作品,两者在整体结构安排、具体叙述语言等方面均相同,被诉侵权文章仅对标题、个别非关键字句进行了删改,以整体观感、综合判断的比对视角,两者构成相同。玛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

案例评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应当经作者许可,故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只有同时满足才构成侵权:

一、是否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转载是否具有营利性,包括直接或间接利益。


如个人微信转载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一般来说,微信朋友圈的范围有限,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不改动任何信息进行转发,应认定为供个人欣赏学习使用,不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不注明作者、来源,且未经权利人授权;

二、注明了作者、来源,但未经权利人授权;

三、未经允许,随意进行摘录和整合。


上述案例即属于第一种侵权类型,甚至还进行抄袭、修改作为自己的作品发布、传播,行为更为恶劣,应当构成侵权。


故在此特别提醒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们,转载有风险!转载只能一时博得他人眼球,唯有原创才能让自己的平台更具竞争力,而且别人在转发你的文章时,也是为你的平台做推广,从长远角度看,还是原创的好!  文章来自网络